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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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8條,監獄在辦理各級教育時,可以考慮監獄的資源設備、監獄的性質、受刑人的行狀以及其他因素,來訂定受刑人參與各級教育所需要的條件,并且選擇適合的受刑人錄取。每個學年度的各級教育的招生簡章和錄取名冊應該向矯正署報備。 參考資料: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審酌名詞
- 受刑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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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