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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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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獄辦理各級教育得審酌監獄資源設備、監獄性質、受刑人行狀及其他因素,於每學年度招生簡章中訂定受刑人參與各級教育所需之條件,並擇適合者予以錄取。
  2. 2.前項每學年度各級教育之招生簡章及錄取名冊應報矯正署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8條,監獄在辦理各級教育時,可以考慮監獄的資源設備、監獄的性質、受刑人的行狀以及其他因素,來訂定受刑人參與各級教育所需要的條件,并且選擇適合的受刑人錄取。每個學年度的各級教育的招生簡章和錄取名冊應該向矯正署報備。 參考資料: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 審酌名詞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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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監獄辦理各級教育得審酌監獄資源設備、監獄性質、受刑人行狀及其他因素,於每學年度招生簡章中訂定受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