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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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學生之成績、輔導及操行考核等相關紀錄,應留存於監獄,供個別處遇之依據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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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9條,教師對學生的成績、輔導和操行考核等相關紀錄應該保留在監獄內,作為個別處遇的依據或參考。這條法規確保了教育人員對受刑人的評估和紀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有助於監獄對受刑人進行有效的處遇和矯治。有關此法條的範例資料尚未提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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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