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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權益。
  2. 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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