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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2 條

  1. 1.對於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權益。
  2. 2.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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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12 條,對於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權益。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應告知其得依本法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權益。 根據該條文,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並主動告知犯罪被害人其在該法下享有的權益。此外,警察機關與檢察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若認為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的情況存在,則應告知其有申請保護服務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權益。 這表示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主動提供支援,並告知犯罪被害人他們有權利享受根據本法提供的保護服務和犯罪被害補償金。這也強調了相關機關在執行職務時應對可能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的情況進行警示和告知。透過提供必要的協助和告知權益,犯罪被害人可以更好地了解他們的權益並得到相應的保護和支援。 舉例而言,當犯罪被害人報案時,警察機關應該告知他們有權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申請保護服務和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樣的告知可以提供被害人對相關權益的了解,並促使他們瞭解可以獲得的支援和賠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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