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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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有責任依照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意願,采取合適的措施,協助他們進行訴訟程序。 根據法務部的見解,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和其家屬能夠得到適當的協助,使他們能夠參與和處理訴訟程序。主管機關和其他相關機構應該積極介入,並依照被害人和其家屬的要求提供協助。這些協助措施可能包括法律諮詢、代理訴訟、資源支援等。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犯罪被害人遭受性侵犯,他的妻子希望訴訟機關提供心理諮詢以及法律輔導。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或保護機構應該給予相應的支持,確保被害人和其家屬能夠適應訴訟程序並獲得必要的協助。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05 制定)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430 修正)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07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應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087050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20430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07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應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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