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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應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意願,採取適當措施,協助進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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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與分會有責任依照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意願,采取合適的措施,協助他們進行訴訟程序。 根據法務部的見解,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和其家屬能夠得到適當的協助,使他們能夠參與和處理訴訟程序。主管機關和其他相關機構應該積極介入,並依照被害人和其家屬的要求提供協助。這些協助措施可能包括法律諮詢、代理訴訟、資源支援等。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犯罪被害人遭受性侵犯,他的妻子希望訴訟機關提供心理諮詢以及法律輔導。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或保護機構應該給予相應的支持,確保被害人和其家屬能夠適應訴訟程序並獲得必要的協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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