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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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服務對象如下: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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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了保護服務的對象,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這指的是在犯罪行為中遭受死亡的人的家屬,他們有權享受相關的保護和補償。 2. 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這指的是在犯罪行為中遭受重傷的人以及他們的家屬,同樣享有相關的保護和補償。 3. 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這指的是在犯罪行為中遭受性自主權侵害的人以及他們的家屬,同樣享有相關的保護和補償。 4. 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這指的是由於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而未死亡或未受重傷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同樣享有相關的保護和補償。 5. 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這指的是兒童或少年作為除項目一至項目三之外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同樣享有相關的保護和補償。 6. 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這指的是符合第54條條件的人的家屬,他們有權申請境外補償金。 7. 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這指的是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的人,並且經保護機構指定,他們同樣享有相關的保護和補償。 這些保護服務的對象是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來確定的,以確保被害人及其家屬能夠獲得應有的保護和補償。最新可參考的資料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本身。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有第十一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或復受損害賠償者,於其所受或得受之金額內返還之。 二、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 三、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立法理由一、犯罪被害補償金係對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本人所受損失之補償,如其於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有第十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再受有損害賠償、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如事後經查明被害人係自殺)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補償金者,為免雙重受償或有不當補償情事,自應返還,爰為本條規定。 二、申請人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除應將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全部返還外,並應加計利息,始符公平正義原則,爰參考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項為本條第三款之規定,並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訂其利率計算之標準。 三、參考紐西蘭法第二十五條、日本法第十五條及英國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服務對象如下: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 重傷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4 條條文
一、犯罪被害補償金係對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本人所受損失之補償,如其於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有第十條所定應減除之情形、再受有損害賠償、經查明其係不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如事後經查明被害人係自殺)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補償金者,為免雙重受償或有不當補償情事,自應返還,爰為本條規定。 二、申請人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除應將受領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全部返還外,並應加計利息,始符公平正義原則,爰參考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項為本條第三款之規定,並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明訂其利率計算之標準。 三、參考紐西蘭法第二十五條、日本法第十五條及英國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
保護服務對象如下: 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 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 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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