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保護機構及分會應尊重前條保護服務對象之意願及需求,提供個別化之保護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保護機構及分會應尊重保護服務對象之意願及需求,並提供個別化之保護服務。這意味著相關的機構和機關應根據受害人的意願和需求,提供個別化的保護服務。然而,根據我所知道的資料,目前尚未找到與這項法條具體相關的範例或案例。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就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並受理不服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均置主任委員一人,分別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聘兼之;職員由檢察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
立法理由一、為掌理補償金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除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外,並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並受理不服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使檢察機關進一步發揮司法保護功能。 二、各委員會除主任委員一人由各該檢察署之檢察長兼任外,其餘之委員則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師或其他相關學識之人士,於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聘兼之,至委員之人數則規定為六人至十人,使能視實際業務需要為彈性處理。又為充分利用現有人力,各委員會所需職員,均由設置之檢察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 三、參考我國冤獄賠償法第五條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保護機構及分會應尊重前條保護服務對象之意願及需求,提供個別化之保護服務。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3 條條文
一、為掌理補償金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除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外,並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指揮監督審議委員會,並受理不服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使檢察機關進一步發揮司法保護功能。 二、各委員會除主任委員一人由各該檢察署之檢察長兼任外,其餘之委員則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師或其他相關學識之人士,於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聘兼之,至委員之人數則規定為六人至十人,使能視實際業務需要為彈性處理。又為充分利用現有人力,各委員會所需職員,均由設置之檢察署就其員額內調兼之。 三、參考我國冤獄賠償法第五條規定。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保護機構及分會應尊重前條保護服務對象之意願及需求,提供個別化之保護服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