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 1.保護機構及分會得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下列經費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 三、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 五、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 2.前項經費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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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6條,保護機構及分會可以根據評估結果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以下經費補助: 1. 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 2.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 3. 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4. 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 5. 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 6. 其他必要費用。 該法條的申請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保護機構擬訂,並且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2017年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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