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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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6條,保護機構及分會可以根據評估結果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以下經費補助: 1. 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 2.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 3. 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4. 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 5. 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 6. 其他必要費用。 該法條的申請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保護機構擬訂,並且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2017年修正)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前條申請,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補償事件早日確定,並避免有關資料滅失或因時日之經過而不能或難以為補償之決定,於本條明定申請補償之期間限制。 二、參考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及日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等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及分會得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下列經費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 三、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 五、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經費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核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非名詞
- 非訟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一、為使補償事件早日確定,並避免有關資料滅失或因時日之經過而不能或難以為補償之決定,於本條明定申請補償之期間限制。 二、參考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及日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等規定。
保護機構及分會得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下列經費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 三、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 五、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經費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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