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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機構及分會得依需求評估結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下列經費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 二、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 三、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 五、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2. 前項經費補助之申請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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