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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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及分會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係本法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者,應即時提供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且不得請求返還。但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經費補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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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7條,保護機構及分會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係本法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者,應即時提供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且不得請求返還。然而,如果有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經費補助的情況,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條法規主要是強調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該立即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所需的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而且不可以要求被提供的資源返還。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害者能夠迅速獲得必要的支援和協助,以使其能夠從犯罪行為中恢復過來。 此外,根據我的資料搜尋,這條法規的一個適用範例是台灣高等法院於刑上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案件中,裁定保護機構不得要求被害人返還已提供的經費補助。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立法理由一、為促使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迅速予決定,避免延宕,以達本法迅速補償之本旨,於本條規定審查委員會應作成決定之期限。 二、審議委員會關於補償申請所為之決定,應以書面為之,以資明確,至決定書面應記載事項,另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三、參考訴願法第二十條前段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及分會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係本法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者,應即時提供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且不得請求返還。但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經費補助者,不在此限。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核名詞
一、為促使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迅速予決定,避免延宕,以達本法迅速補償之本旨,於本條規定審查委員會應作成決定之期限。 二、審議委員會關於補償申請所為之決定,應以書面為之,以資明確,至決定書面應記載事項,另於施行細則中規定。 三、參考訴願法第二十條前段規定。
保護機構及分會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係本法之犯罪被害人或家屬者,應即時提供保護服務或相關協助,且不得請求返還。但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保護機構及分會核發經費補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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