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9 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得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聯絡資料,及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個人資料或財產資料;受請求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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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有權請求相關機關、團體、法人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聯絡資料,以及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的個人資料或財產資料。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被請求者不得拒絕提供這些資料。 根據相關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尤其是在無法追訴犯罪行為人或無法獲得賠償時提供一定的補償機制。此外,該法規還要求相關機關和組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以保護受害人和他們的家屬。這一條規定強調了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實施本法所需的聯絡資料和相關資料的重要性,並要求相關機構、團體和法人遵守配合提供這些資料的要求,以確保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必要的支援和保護。 作為一個範例,當一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需要申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提供某個犯罪行為人的個人資料或財產資料時,該保護機構可以根據這一條規定向相關的機關、團體或法人請求提供這些資料。被請求的機構、團體或法人在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不能拒絕提供這些資料。這樣一來,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更好地追求正義和獲得必要的賠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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