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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0 條

  1. 1.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所取得及知悉之資料,應予保密。
  2. 2.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業務取得之前項資料,其保有、處理、利用及塗銷,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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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0條,保護機構及分會在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期間所取得及得知的資料應該予以保密。同時,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在保有、處理、利用以及消除這些資料時,應該遵守相關法規。 例如,一個保護機構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供協助和保護服務給一名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在這過程中,保護機構收集到這名受害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聯絡方式等。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0條的規定,這些資料應該保密且只能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定下進行資訊保管、處理和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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