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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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所取得及知悉之資料,應予保密。
- 2.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業務取得之前項資料,其保有、處理、利用及塗銷,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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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0條,保護機構及分會在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期間所取得及得知的資料應該予以保密。同時,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定,保護機構及分會在保有、處理、利用以及消除這些資料時,應該遵守相關法規。 例如,一個保護機構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供協助和保護服務給一名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在這過程中,保護機構收集到這名受害者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地址、聯絡方式等。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0條的規定,這些資料應該保密且只能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定下進行資訊保管、處理和使用。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因調查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為必要之協助。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之診斷者,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立法理由一、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於作成決定前,應先行調查事實真相,爰於第一項規定其得通知有關之人到場、提出必要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團體為必要之協助。如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者,並於第二項規定委員會即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行依已有之資料予以決定。 二、參考紐西蘭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荷蘭法第九條、日本法第十三條、美國南州法第一六—三—一一三0條及英國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等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所取得及知悉之資料,應予保密。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業務取得之前項資料,其保有、處理、利用及塗銷,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為之。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
一、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於作成決定前,應先行調查事實真相,爰於第一項規定其得通知有關之人到場、提出必要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團體為必要之協助。如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者,並於第二項規定委員會即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行依已有之資料予以決定。 二、參考紐西蘭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荷蘭法第九條、日本法第十三條、美國南州法第一六—三—一一三0條及英國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等規定。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本法所定保護服務所取得及知悉之資料,應予保密。 保護機構及分會因執行業務取得之前項資料,其保有、處理、利用及塗銷,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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