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1 條
- 1.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 2.前項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的規定,司法人員在進行偵查或審判時,應根據相關法令規定,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所需的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然而,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執行辯護職務的人。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整個司法程序中得到充分的關注和保護。例如,在偵查過程中,司法人員可以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提供相關證據或證詞,以支持對犯罪嫌疑人的起訴。在審判過程中,司法人員可以讓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提供受害人陳述,以彰顯其受害經歷對案件的重要性。 然而,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執行辯護職務的律師或其他辯護人。辯護人的角色是代表被告,維護其合法權益。因此,他們的職責是確保被告的辯護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是提供協助或保護給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舉個例子,假設在一起刑事審判中,被告被指控犯下襲擊罪,而原告是犯罪被害人。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的規定,法院可能會提供保護措施,例如在庭審期間禁止原告與被告直接接觸,以保護原告的安全。然而,辯護律師的職責是確保被告的辯護權利,例如進行對原告的盤問或質詢。在這種情況下,這項法規並不適用於辯護律師,因為他們的角色是代表被告,而不是提供保護給犯罪被害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