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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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的規定,司法人員在進行偵查或審判時,應根據相關法令規定,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所需的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然而,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執行辯護職務的人。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整個司法程序中得到充分的關注和保護。例如,在偵查過程中,司法人員可以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提供相關證據或證詞,以支持對犯罪嫌疑人的起訴。在審判過程中,司法人員可以讓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提供受害人陳述,以彰顯其受害經歷對案件的重要性。 然而,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執行辯護職務的律師或其他辯護人。辯護人的角色是代表被告,維護其合法權益。因此,他們的職責是確保被告的辯護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是提供協助或保護給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舉個例子,假設在一起刑事審判中,被告被指控犯下襲擊罪,而原告是犯罪被害人。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的規定,法院可能會提供保護措施,例如在庭審期間禁止原告與被告直接接觸,以保護原告的安全。然而,辯護律師的職責是確保被告的辯護權利,例如進行對原告的盤問或質詢。在這種情況下,這項法規並不適用於辯護律師,因為他們的角色是代表被告,而不是提供保護給犯罪被害人。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覆審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理由一、覆審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受理補償之申請後,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雖至遲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惟於決定前調查相關事實時,發現有是否為受重傷、損失之金額難以確定等情事,無法迅速為支付補償金之決定,而申請人又因該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如急需支付醫療費、殯葬費或生活陷於急迫困難等,亟需儘速獲得補償,為彌補一般申請補償程序緩不濟急之弊,解決申請人生活急難,爰於第一項規定得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二、由於暫時補償金為臨時濟急,屬臨時給付性質,其原來之申請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覆審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將有最終之決定,因此,對第一項之濟急決定,並無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之必要,特為第二項規定,以簡化程序。 三、參考荷蘭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美國南州法第一六—三—一一五0條及日本法第十二條等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前項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
- 法人名詞
- 偵查名詞
- 法令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一、覆審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受理補償之申請後,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雖至遲應於三個月內為決定,惟於決定前調查相關事實時,發現有是否為受重傷、損失之金額難以確定等情事,無法迅速為支付補償金之決定,而申請人又因該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如急需支付醫療費、殯葬費或生活陷於急迫困難等,亟需儘速獲得補償,為彌補一般申請補償程序緩不濟急之弊,解決申請人生活急難,爰於第一項規定得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二、由於暫時補償金為臨時濟急,屬臨時給付性質,其原來之申請是否符合補償要件,覆審委員會或審查委員會將有最終之決定,因此,對第一項之濟急決定,並無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之必要,特為第二項規定,以簡化程序。 三、參考荷蘭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美國南州法第一六—三—一一五0條及日本法第十二條等規定。
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前項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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