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2 條
- 1.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
- 2.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分會應依其意願及需求提供適當之法律訴訟協助。
- 3.分會為辦理前二項事務之銜接,應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
- 4.第一項之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當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規定的申請要件時,他們應該告知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根據法律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 2. 根據第二項,即使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合法律扶助法所規定的申請要件,分會應根據他們的意願和需求提供適當的法律訴訟協助。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 3. 根據第三項,分會應該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和聯繫機制,以進一步銜接前兩項所提到的事務。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 4. 第一項的情況不適用於執行辯護職務的人。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