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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
  2.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分會應依其意願及需求提供適當之法律訴訟協助。
  3. 分會為辦理前二項事務之銜接,應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
  4. 第一項之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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