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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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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人
員、
司法警察
(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
犯罪被害人
或其家屬符合
法律扶助法
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
法律扶助法
所定申請要件時,分會應依其意願及需求提供適當之法律訴訟協助。
分會為辦理前二項事務之銜接,應與
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
第一項之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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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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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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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修復式司法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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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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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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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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