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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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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
  2. 2.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分會應依其意願及需求提供適當之法律訴訟協助。
  3. 3.分會為辦理前二項事務之銜接,應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
  4. 4.第一項之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當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規定的申請要件時,他們應該告知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根據法律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 2. 根據第二項,即使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合法律扶助法所規定的申請要件,分會應根據他們的意願和需求提供適當的法律訴訟協助。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 3. 根據第三項,分會應該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和聯繫機制,以進一步銜接前兩項所提到的事務。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 4. 第一項的情況不適用於執行辯護職務的人。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

立法沿革 2

(0870505 制定)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委員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07 全文修正)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分會應依其意願及需求提供適當之法律訴訟協助。   分會為辦理前二項事務之銜接,應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   第一項之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

  • 法人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法律扶助法法規
  • 財團法人法法規
(087050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07 全文修正)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不符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分會應依其意願及需求提供適當之法律訴訟協助。   分會為辦理前二項事務之銜接,應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   第一項之情形,於執行辯護職務之人不適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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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規定:「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