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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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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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3條,當某人的親屬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而死亡,或其他經保護機構指定的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時,保護機構或其分會應主動詢問其意願後,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偵查或審判中獲得適當的法律代理人。保護機構或其分會的責任是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 這項法條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可能不在所提供的文本中提及。如果您需要相關個案或更多資訊,我建議您參考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判例或官方文件,以獲取更具體或最新的資訊。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最高金額及前條第一項所定數額,法務部得因情勢變更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07 全文修正)
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
- 故意犯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偵查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告訴代理人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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