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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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經目睹本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請求,並經評估認有必要時,應提供或轉介符合其需求之心理治療、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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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4條,當分會目睹本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在場之人提出請求並經評估認為有必要時,應提供或轉介符合其需求的心理治療、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覆審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所為支付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決定確定後,如不規定申請人應領取之期間,則補償機關應永遠保管該補償金,不但造成補償機關之行政負擔,抑且違反本法迅速補償意旨,爰於本條規定申請人應於自通知受領之日起二年內具領。 二、參考日本法第十六條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分會經目睹本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請求,並經評估認有必要時,應提供或轉介符合其需求之心理治療、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0505 制定)
一、覆審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所為支付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決定確定後,如不規定申請人應領取之期間,則補償機關應永遠保管該補償金,不但造成補償機關之行政負擔,抑且違反本法迅速補償意旨,爰於本條規定申請人應於自通知受領之日起二年內具領。 二、參考日本法第十六條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分會經目睹本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請求,並經評估認有必要時,應提供或轉介符合其需求之心理治療、心理諮商或輔導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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