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5 條
- 1.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 2.前項訴訟,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 3.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 4.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保護機構或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
- 5.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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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的規定: 1.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當聲請強制執行時,也暫免繳納執行費。 範例:如果犯罪被害人希望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根據此法條,他們可以在訴訟過程中暫不支付訴訟費用。 2. 如果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了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法院所命定的供擔保金額不得超過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或價值的十分之一。 範例:如果犯罪被害人聲請假扣押被告人的財產作為擔保,法院所要求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犯罪被害人所要求的損害賠償金額的十分之一。 3. 提供擔保可以由保護機構或分會以保證書的形式代替。但如果明顯沒有勝訴的機望,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 如果犯罪被害人無法提供實際的擔保物,保護機構或分會可以以保證書的形式提供擔保代替。 4. 如果提供擔保的原因消失,保護機構或分會可以申請法院將擔保返還給他們本身。 範例:如果犯罪被害人因其他原因不再需要提供擔保,保護機構或分會可以向法院申請返還之前提供的擔保。 5. 法院根據聲請或依職權(法院的職權)宣告假執行時,適用前三項的規定。 範例:如果法院根據聲請或法院的職權宣告假執行並要求提供擔保,則適用前三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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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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