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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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之規定: 1. 檢察機關或法院可以根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聲請,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上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這表示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請求檢察機關或法院提供有關他們受害案件的進度資訊,讓他們能夠及時獲知案件的進展情況。 2. 犯罪被害人的聲請或其他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可以由保護機構及其分會協助提供。這意味著保護機構及其分會可以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聲請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提供相關的支援和協助。 3. 以上所述的規定,在涉及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時不適用。這表示在處理涉及少年的保護事件或刑事案件時,不適用這些規定。 然而,在提供相關參考資料中,並未找到明確的法律文獻或判決書涉及本論述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因此,無法提供具體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一、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係國家為照顧國民之特殊措施,因此所生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受領權,為基於特定身分關係之專屬權,自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以貫徹保護意旨。 二、參考我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學校敎職員撫恤條例第十四條、學校敎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紐西蘭法第二十七條、日本法第十七條及英國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等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 前項聲請或其他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得由保護機構及分會協助之。 前二項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他案名詞
-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一、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係國家為照顧國民之特殊措施,因此所生之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受領權,為基於特定身分關係之專屬權,自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以貫徹保護意旨。 二、參考我國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三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學校敎職員撫恤條例第十四條、學校敎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五條、紐西蘭法第二十七條、日本法第十七條及英國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等規定。
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 前項聲請或其他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得由保護機構及分會協助之。 前二項規定,於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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