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犯罪被害人
或其家屬就
受刑人
之
假釋
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人所在之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
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參酌該受刑人之犯罪行為及前科紀錄後,發現有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者,應即時通知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提供適當人身安全之保護。但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
住居所
不明而不能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規定,於
少年
刑事案件
不適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3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修復式司法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5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7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9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