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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人所在之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
  2. 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參酌該受刑人之犯罪行為及前科紀錄後,發現有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者,應即時通知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提供適當人身安全之保護。但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3. 第一項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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