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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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7條共有以下三項規定: 1.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有權就受刑人的假釋審查提出陳述意見。這些意見可以透過口頭或書面方式提交給受刑人所在的矯正機關,或者委託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被害人或其家屬有機會表達對受刑人假釋的看法和關注。 2. 如果受刑人有脫逃的情況,矯正機關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在參考受刑人的犯罪行為和犯罪紀錄後,如果發現有犯罪被害人受到本法保護的情況,應立即通知相應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提供適當的人身安全保護。然而,如果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住所不明,或者通知存在困難,則不在此限。 3. 第一項的規定在少年刑事案件中不適用。 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7條的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就受刑人的假釋審查向矯正機關提出陳述意見。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受害人在受刑人假釋時能夠參與並表達意見,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另外,在受刑人脫逃的情況下,矯正機關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並提供適當的人身安全保護給受刑人的犯罪被害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在受刑人脫逃時能夠及時得知並獲得保護。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規定在少年刑事案件中不適用。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05 制定)
檢察官為保全第十二條求償權之行使,得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於檢察官為前項行為時適用之。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一條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621 修正)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保全第十二條求償權之行使,得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前項行為時適用之。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一條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二條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之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人所在之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 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參酌該受刑人之犯罪行為及前科紀錄後,發現有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者,應即時通知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提供適當人身安全之保護。但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假釋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配合第十二條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之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人所在之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及分會代為轉達。 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參酌該受刑人之犯罪行為及前科紀錄後,發現有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者,應即時通知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提供適當人身安全之保護。但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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