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8 條
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分會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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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8 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保護和協助义务。根据该法规,警察機關在得知犯罪案件发生后,应立即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以及任何必要的协助。此外,警察機關还应在得到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联系信息后的24小时内,通报或引荐相应的机构或协助单位提供协助。 參考資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90016 範例:如果一个人成为犯罪被害人,根据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8 條的规定,警察機關应该提供緊急救援、人身安全和關懷服務给该被害人或其家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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