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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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分會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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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8 條規定了警察機關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保護和協助义务。根据该法规,警察機關在得知犯罪案件发生后,应立即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以及任何必要的协助。此外,警察機關还应在得到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联系信息后的24小时内,通报或引荐相应的机构或协助单位提供协助。 參考資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90016 範例:如果一个人成为犯罪被害人,根据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8 條的规定,警察機關应该提供緊急救援、人身安全和關懷服務给该被害人或其家屬。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被害人或本法第六條之人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前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者,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之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07 全文修正)
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分會提供協助。
- 犯罪被害人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警察機關應於知悉案件發生後,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關懷服務及必要協助,並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分會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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