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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
  2.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
  3. 前項補助對象、數額、審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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