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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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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
  2. 2.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
  3. 3.前項補助對象、數額、審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這可能包括醫療、康復、心理輔導等方面的支援。 2.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 保護機構及其分會應根據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需求,制定並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對於無法自理生活的人,經評估後,可以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這意味著保護機構可以提供財務或其他形式的援助,以幫助無法自理生活的重傷犯罪被害人。 3. 前項補助對象、數額、審核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補助的對象、金額、審核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制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這意味著具體的補助細節及執行辦法由相關保護機構提出,並經主管機關的審核確定。這樣可以確保補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立法沿革 5

(0870505 制定)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工作細目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621 修正)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立法理由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由政府捐助成立,目前法務部對其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係依「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為之,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爰將第二項後段修正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授權由法務部定之,俾明確其授權依據。

(0980508 修正)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犯罪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應支付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立法理由為充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人力及經費,擴大其現實上所得辦理之業務,特增加其經費來源。

(1020430 修正)

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內政部編列預算。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三、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者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中提撥部分金額。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充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業務、人事及其他必要性支出經費來源,爰修正第三項第三款,除增加經費來源,將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而支付一定之金額亦列為經費來源外,並修正部分文字,使經費來源更臻明確。

(1120107 全文修正)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數額、審核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長期照顧服務法法規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重傷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087050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621 修正)

按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係由政府捐助成立,目前法務部對其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係依「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規定為之,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爰將第二項後段修正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授權由法務部定之,俾明確其授權依據。

(0980508 修正)

為充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人力及經費,擴大其現實上所得辦理之業務,特增加其經費來源。

(1020430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充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業務、人事及其他必要性支出經費來源,爰修正第三項第三款,除增加經費來源,將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而支付一定之金額亦列為經費來源外,並修正部分文字,使經費來源更臻明確。

(1120107 全文修正)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數額、審核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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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9 條規定:「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