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9 條
- 1.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
- 2.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
- 3.前項補助對象、數額、審核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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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9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 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這可能包括醫療、康復、心理輔導等方面的支援。 2.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 保護機構及其分會應根據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需求,制定並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對於無法自理生活的人,經評估後,可以提供必要的經費補助。這意味著保護機構可以提供財務或其他形式的援助,以幫助無法自理生活的重傷犯罪被害人。 3. 前項補助對象、數額、審核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補助的對象、金額、審核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制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這意味著具體的補助細節及執行辦法由相關保護機構提出,並經主管機關的審核確定。這樣可以確保補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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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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