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0 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勞動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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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0條,當具有就業意願卻就業能力不足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勞動主管機關應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這表示當犯罪被害人以及他們的家屬希望就業卻因能力不足而面臨困難時,勞動主管機關有義務提供相關的就業輔導或支援服務,例如職業培訓、就業安置等。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第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勞動主管機關應依據犯罪被害人的需求,提供適當的就業協助,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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