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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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1 條,文化及通信傳播主管機關應督導媒體定期對新聞從業人員進行教育訓練,以加強自律,保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隱私和名譽。這一條是為了確保媒體在報導犯罪事件時能夠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避免對他們進行不當的揭露。這樣的教育訓練可以提高新聞從業人員的意識和專業水平,使其能夠在報導犯罪事件時更加負責任地處理隱私和名譽等敏感信息。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最新版本)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送達文書,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依本法規定應製作之文書有多種,如決定書、通知書等,應如何送達,宜有明文,爰於本條例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文化及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督導媒體定期對新聞從業人員辦理教育訓練,以加強自律,維護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
- 主管機關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0870505 制定)
依本法規定應製作之文書有多種,如決定書、通知書等,應如何送達,宜有明文,爰於本條例明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文化及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應督導媒體定期對新聞從業人員辦理教育訓練,以加強自律,維護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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