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2 條
- 1.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於報導犯罪案件或製作相關節目時,應注意保護或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名譽及隱私。
- 2.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認為廣播、電視事業之報導有錯誤時,得於該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 3.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認為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業者之報導有錯誤時,得於該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移除、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 4.媒體業者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移除、下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媒體業者如認為該報導無錯誤時,應將理由以書面答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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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2條,針對犯罪案件的報導或相關節目製作,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業者應留意保護或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名譽及隱私。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如果認為廣播、電視節目的報導有錯誤,可以在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或其他必要的處置。同樣地,他們如果認為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業者的報導有錯誤,也可以在報導播送、刊登之日起二十日內要求更正、移除、下架或其他必要的處置。 媒體業者在接到要求之後應該在七日內進行更正、移除、下架或其他必要的處置,並且在原節目或同一時段的節目或刊登報導的同一刊物、同一版面上進行。如果媒體業者認為該報導沒有錯誤,則應該以書面理由回覆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防止報導中的錯誤或不當內容對其名譽和隱私造成損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有權要求媒體業者進行更正或處置,以維護其權益。同時,媒體業者也有責任回應這些要求,確保報導的正確性和公正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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