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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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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之。
  2. 2.分會於執行保護服務過程,經評估認有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人身安全之必要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當檢察官或法院在偵查或審判中確認有必要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時,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同樣地,當分會在執行保護服務時評估後認為有必要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人身安全時,也可以進行相同的請求。 參考資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06)

立法沿革 2

(0870505 制定)

依本法規定申請補償者,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

立法理由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犯罪行為發生在本法施行後者,始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補償。而犯罪結果,廣義而言,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參照刑法第四條),為免爭議,特規定犯罪結果發生在施行後者,亦得適用本法規定申請補償。

(1120107 全文修正)

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之。   分會於執行保護服務過程,經評估認有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人身安全之必要時,亦同。

  • 偵查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0870505 制定)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犯罪行為發生在本法施行後者,始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補償。而犯罪結果,廣義而言,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參照刑法第四條),為免爭議,特規定犯罪結果發生在施行後者,亦得適用本法規定申請補償。

(1120107 全文修正)

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之。   分會於執行保護服務過程,經評估認有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人身安全之必要時,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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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規定:「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