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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4 條

  1. 1.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之。
  2. 2.分會於執行保護服務過程,經評估認有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人身安全之必要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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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當檢察官或法院在偵查或審判中確認有必要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時,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協助。同樣地,當分會在執行保護服務時評估後認為有必要維護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人身安全時,也可以進行相同的請求。 參考資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9000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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