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5 條
- 1.法院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二、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四、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
- 2.法院就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 二、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三、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四、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 五、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
- 3.前二項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為一年以下。
- 4.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得逕行拘提。
- 5.停止羈押後,被告有違背法院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應遵守事項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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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規定了法院在許可停止羈押時的相關事項。該法條主要保護犯罪被害人的身體、財產和其他權益不受到犯罪被告的侵害。具體來說,當法院認為有必要保護犯罪被害人並平衡公共利益和人權時,可以依法定手續定下二年之內的相對期間,命令被告遵守以下事項: 1. 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進行危害。 2. 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 3. 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 4. 禁止其他可能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如果案件涉及刑法第二十八章的犯罪,或者涉及性影像的情況下,法院也可以依法許可停止羈押,並對被告下達命令,要求其遵守上述事項以及其他相關要求。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第三項,法院可以依據聲請或依職權來變更、延長或撤銷停止羈押的命令,每次延長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參考資料,如果被告違背了法院所定的停止羈押事項,可以直接將其拘提。 最後,根據參考資料,在停止羈押後,如果被告違背了法院所定的遵守事項之一,法院可以命令再次執行羈押。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進行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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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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