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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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法官依該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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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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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有準備期間必要,特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120107 全文修正)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法官依該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
- 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101-2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5 條條文
(0870505 制定)
本法之施行有準備期間必要,特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120107 全文修正)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法院、法官依該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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