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7 條
- 1.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前二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法條。 三、簡要理由。 四、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五、應遵守之期間。 六、不服之救濟方法。
- 2.前項書面裁定或處分,自核發時起生效。
- 3.第一項書面裁定或處分應送達被告,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六章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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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7條的規定,當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法對被告做出命令或處分時,應以書面形式記載以下事項: 1. 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和住所或居所。 2. 案由及觸犯的法條。 3. 簡要的理由。 4. 被告應遵守的事項以及違反這些事項的法律效果。 5. 被告應遵守的期限。 6. 制度不服時的救濟方法。 根據法規,這些書面裁定或處分自核發時生效。該書面裁定或處分應送達給被告,並參照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送達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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