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前二條規定所為命
被告
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
居所
。 二、
案由
及觸犯法條。 三、簡要理由。 四、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之
法律效果
。 五、應遵守之期間。 六、不服之救濟方法。
前項書面裁定或處分,自
核
發時起生效。
第一項書面裁定或處分應
送達
被告,並準用
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第六章送達之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3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修復式司法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5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7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9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