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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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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檢察官、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保護機構及分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8條,法院、法官或檢察官做出對被告的命令或處遇,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給相關的機構和個人,包括檢察官、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法院所在地的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保護機構及分會。這保障了被告、犯罪被害人及相關機構能夠及時得知法院對被告做出的裁定或處分,以確保法律程序的公正進行。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2021)。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37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檢察官、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保護機構及分會。

(1120107 全文修正)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檢察官、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保護機構及分會。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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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