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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9 條

對於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裁定或處分不服者,得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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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9條,如果對第35條和第36條的裁定或處分不滿意,可以提起抗告或申請撤銷或變更,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編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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