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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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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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得根據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這條法條強調政府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角色和責任,並要求行政院跨部會合作,以確保這些工作的推動和協調。此外,法條也要求定期檢討辦理成效,以確保相關措施的有效性。例如,行政院可以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協調警政單位、司法機關和社會福利部門等各部門的合作,以提供犯罪被害人所需的支援和保護。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05 制定)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立法理由被害人受害後常立即產生經濟生活上之困難,如就醫等費用支出,收入沒有等等,如尚需被害人證明犯罪人無資力等情事時,一則被害人之心身狀態難有可能為此調查,二則亦有緩不濟急之感。同時國家照顧國民生活,尤其陷於困境如犯罪被害人等之生活,係屬國家無可旁貸之職責,自不能推諉此一立時伸出援手之責任。
(0980508 修正)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四、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五、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增訂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為補償對象,爰修正第一項。 二、為使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經費來源更具彈性,爰修正第二項增列第四款。 三、原第四款「其他收入」,改列為第五款。
(1120107 全文修正)
行政院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
- 犯罪被害人名詞
被害人受害後常立即產生經濟生活上之困難,如就醫等費用支出,收入沒有等等,如尚需被害人證明犯罪人無資力等情事時,一則被害人之心身狀態難有可能為此調查,二則亦有緩不濟急之感。同時國家照顧國民生活,尤其陷於困境如犯罪被害人等之生活,係屬國家無可旁貸之職責,自不能推諉此一立時伸出援手之責任。
一、為配合增訂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為補償對象,爰修正第一項。 二、為使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經費來源更具彈性,爰修正第二項增列第四款。 三、原第四款「其他收入」,改列為第五款。
行政院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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