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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 條

行政院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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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得根據需要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推動、協調、整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辦理成效。這條法條強調政府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中的角色和責任,並要求行政院跨部會合作,以確保這些工作的推動和協調。此外,法條也要求定期檢討辦理成效,以確保相關措施的有效性。例如,行政院可以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協調警政單位、司法機關和社會福利部門等各部門的合作,以提供犯罪被害人所需的支援和保護。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法規資料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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