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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之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相關機關(構)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協調及推動。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犯罪被害補償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保護機構之設立、指揮監督、獎助及評鑑輔導之規劃。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宣導。 八、定期公布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之執行狀況及相關統計資料。 九、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2. 主管機關就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事項,得邀集司法院召開相關業務聯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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