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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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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之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相關機關(構)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協調及推動。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犯罪被害補償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保護機構之設立、指揮監督、獎助及評鑑輔導之規劃。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宣導。 八、定期公布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之執行狀況及相關統計資料。 九、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2. 2.主管機關就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事項,得邀集司法院召開相關業務聯繫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 條的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負責執行以下事項: 1. 研究、規劃和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的政策、法規和方案。 範例:法務部負責研究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的相關方案,如提供心理輔導和法律援助等服務。 2. 協調和推動相關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 範例:法務部與警察機關等相關機構合作,協調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的執行。 3. 分配和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經費。 範例:法務部負責分配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的經費,以支持相關機構提供適切的保護服務。 4. 規劃和督導犯罪被害補償金業務。 範例:法務部負責制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相關政策和機制,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5. 進行國際交流和合作,促進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的國際交流。 範例:法務部與其他國家或組織進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的經驗交流和合作。 6. 規劃保護機構的設立、指揮監督、獎助和評鑑輔導。 範例:法務部負責規劃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並監督其運作情況。 7. 宣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和保護服務。 範例:法務部負責宣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和保護服務的重要性,提高社會對此議題的關注。 8. 定期公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的執行狀況和相關統計資料。 範例:法務部定期公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的執行情況和統計資料,以提供相關資訊給社會大眾。 9. 規劃、推動和督導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 範例:法務部負責制定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的相關規劃和指導原則。 另外,根據法務部的釋義見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並在無法獲得充分賠償時提供適當的補償。這意味著即使犯罪被害人和犯罪行為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被害人仍然可以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申請補償金,只要他們無法獲得充分的賠償或其他社會安全給付。

立法沿革 3

(0870505 制定)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前項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立法理由一、為使因犯罪行為被害所遭受之損失得以儘速獲得填補,並簡便程序,於本條明定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一次支付,惟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以順應申請人意願;至其種類依補償對象之不同分為二種,即一為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遺屬之遺屬補償金,一為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本人之重傷補償金。   二、參考紐西蘭法第十九條。

(0980508 修正)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三、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前項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立法理由一、配合增訂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為補償對象,爰修正第一項增列第三款「性侵害補償金」並明定其支付對象。   二、第二項未修正。

(1120107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之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相關機關(構)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協調及推動。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犯罪被害補償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保護機構之設立、指揮監督、獎助及評鑑輔導之規劃。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宣導。   八、定期公布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之執行狀況及相關統計資料。   九、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主管機關就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事項,得邀集司法院召開相關業務聯繫會議。

  • 主管機關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修復式司法名詞
(0870505 制定)

一、為使因犯罪行為被害所遭受之損失得以儘速獲得填補,並簡便程序,於本條明定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一次支付,惟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以順應申請人意願;至其種類依補償對象之不同分為二種,即一為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遺屬之遺屬補償金,一為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本人之重傷補償金。   二、參考紐西蘭法第十九條。

(0980508 修正)

一、配合增訂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為補償對象,爰修正第一項增列第三款「性侵害補償金」並明定其支付對象。   二、第二項未修正。

(1120107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之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相關機關(構)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協調及推動。   三、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犯罪被害補償金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業務之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保護機構之設立、指揮監督、獎助及評鑑輔導之規劃。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宣導。   八、定期公布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之執行狀況及相關統計資料。   九、其他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主管機關就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權益保障事項,得邀集司法院召開相關業務聯繫會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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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保護服務、修復式司法之政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