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4 條
- 1.檢察官或法院依犯罪被害人及被告之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告知相關程序及得行使之權利。
- 2.參與修復之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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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4 條,檢察官或法院在轉介修復前,應詳細說明轉介修復的性質,並告知相關程序和參與者所能行使的權利。這表示犯罪被害人和被告在參與修復程序時,有權隨時退出,而且不需要提供理由。 這項法律的目的是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提供他們參與修復的選擇,以彌補損害和痛苦。在進行轉介修復前,檢察官或法院需要詳細解釋修復的性質,並告知參與者的權利,這樣他們可以做出知情的決定。同時,法律也確保參與者擁有自主權,可以隨時退出程序,而不需要提供理由。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含若干修正條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3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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