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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3 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事項,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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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3條,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的事項,如果本章未有相關規定,則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依據最新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修正的第43條,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事項,本章未規定者,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7條至第53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的範圍、申請書的內容、裁定程序、申請人及被害人的權利與義務等。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範圍,而第53條則規定了申請人和被害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個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的例子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當犯罪被害人遭受到恐嚇、滋擾或其他類似的侵害時,法院可以發出保護命令,命令施行人執行保護措施,以確保犯罪被害人的安全。 另一個例子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犯罪被害人可以申請保護命令,並且法院有權在審理過程中對證人進行保護措施,例如限制公開報導或保護證人的身份。 綜上所述,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3條,如果本章未規定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的事項,則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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