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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之原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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