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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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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原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2條的規定,如果被告的原刑事案件受到不起訴處分,或者經過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判決,並在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根據第35條和第36條的規定作出的裁定或處分,在該裁定或判決確定時起,將失去效力。 這意味著當被告的原刑事案件經過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免訴判決或不受理判決後,任何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根據該案件所作出的裁定或處分,在該裁定或判決確定之後,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權益,避免對其二次起訴或追究責任。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1120107 全文修正)

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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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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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2 條規定:「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