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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2 條

被告之原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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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2條的規定,如果被告的原刑事案件受到不起訴處分,或者經過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判決,並在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根據第35條和第36條的規定作出的裁定或處分,在該裁定或判決確定時起,將失去效力。 這意味著當被告的原刑事案件經過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免訴判決或不受理判決後,任何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根據該案件所作出的裁定或處分,在該裁定或判決確定之後,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為了保障被告的權益,避免對其二次起訴或追究責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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