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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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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命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應遵守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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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1條,如果任何人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所命定的應遵守事項,包括第3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和第2項第1款至第4款,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意味著如果有人無故不遵守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所命定的事項,例如不配合調查、不出庭作證等等,就可能會被判處刑罰或罰金。罰則的具體數額根據情況而定,但最高不會超過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罰金。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40)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命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應遵守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120107 全文修正)

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命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應遵守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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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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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1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命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