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1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命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應遵守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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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1條,如果任何人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所命定的應遵守事項,包括第3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和第2項第1款至第4款,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意味著如果有人無故不遵守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所命定的事項,例如不配合調查、不出庭作證等等,就可能會被判處刑罰或罰金。罰則的具體數額根據情況而定,但最高不會超過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罰金。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4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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