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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或法院依被告轉介修復之聲請而詢問犯罪被害人意見時,應注意其可能之情緒反應;必要時,得委由適當之人為之。
  2. 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死亡者,前項詢問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家屬為之。
  3. 修復程序之進行,應注意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並提供安全之環境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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