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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5 條

  1. 1.檢察官或法院依被告轉介修復之聲請而詢問犯罪被害人意見時,應注意其可能之情緒反應;必要時,得委由適當之人為之。
  2. 2.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或死亡者,前項詢問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家屬為之。
  3. 3.修復程序之進行,應注意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並提供安全之環境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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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5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當檢察官或法院根據被告的申請進行修復程序並詢問犯罪被害人的意見時,應注意到可能引起其情緒反應的問題。如果有需要,可以委託適當的人或機構來進行詢問。 2.如果犯罪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經過輔助宣告的人,或者已經去世,則前述的詢問應該向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家屬進行。 3.在進行修復程序時,應該注意犯罪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並提供安全的環境和措施。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權益,確保他們在修復程序中獲得適當的尊重和安全。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9 條,犯罪被害人有權得到尊重,不受刑事犯罪和刑罰行為的冒犯,並且可以參與和影響與自己有關的決定和程序。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11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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