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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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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或法院轉介修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 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 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之行為進行批判。 四、保護參與者之隱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當檢察官或法院轉介修復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檢察官或法院在進行轉介修復時,應保持中立的態度,對待參與者的權益要公平對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檢察官或法院應尊重參與者的自主權,尊重他們作出自我決定的意願,不強迫或影響他們接受修復措施。 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之行為進行批判:在進行轉介修復時,檢察官或法院不應給予指導或勸導的口氣,也不應對參與者的行為進行批判,以尊重他們的意見和選擇。 四、保護參與者之隱私:檢察官或法院在進行轉介修復時,應確保參與者的隱私得到保護,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或涉及隱私的事項外洩或公之於眾。 根據參考資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該條款強調了在進行轉介修復時,檢察官或法院應保護參與者的權益,並尊重他們的自主權和隱私。這樣的保障措施有助於確保修復過程公平、中立且有效,同時保護參與者的權益和尊嚴。 舉例來說,當一名被害人決定接受轉介修復時,檢察官或法院在與被害人進行溝通時應遵守保持中立的原則,不偏袒任何一方。並且在修復過程中,不論參與者是被害人或加害人,檢察官或法院都不應該對他們的行為進行批判,而是尊重他們的自主權和意願。同時,檢察官或法院也需要確保參與者的隱私得到保護,不得將其個人資料外洩或公之於眾。這樣的保障措施有助於建立一個安全和互信的環境,讓參與者能夠真實地表達自己的需求和意願,以促進修復的效果。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檢察官或法院轉介修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   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   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之行為進行批判。   四、保護參與者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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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7 全文修正)

檢察官或法院轉介修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   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我決定意願。   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之行為進行批判。   四、保護參與者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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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規定:「檢察官或法院轉介修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 二、尊重任何一方之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