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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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修復促進者或其所屬機關(構)或團體之人員,在修復程序中得到的資訊,除非犯罪被害人和被告同意,否則不能無故洩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犯罪被害人和被告的隱私權,確保他們在修復程序中提供的資訊不會被不相關的人知曉或濫用。 2. 犯罪被害人和被告在非公開的修復程序中所做的陳述,不能作為本案偵查或裁判的基礎。但是,若雙方同意或法律有其他規定,則不受此限制。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犯罪被害人和被告進行修復程序時,他們的陳述不會對後續的偵查或裁判產生不利影響,除非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在修復程序中,犯罪被害人和被告達成協議並同意將他們的陳述作為認罪的證據提交給法庭。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修復促進者或其所屬機關(構)或團體之人員,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除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同意外,不得無故洩漏。 犯罪被害人及被告於非公開修復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偵查或裁判基礎。但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非名詞
- 本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裁判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修復促進者或其所屬機關(構)或團體之人員,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除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同意外,不得無故洩漏。 犯罪被害人及被告於非公開修復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偵查或裁判基礎。但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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