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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修復促進者或其所屬機關(構)或團體之人員,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除犯罪被害人被告同意外,不得無故洩漏。
  2. 犯罪被害人及被告於公開修復程序中所為之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偵查裁判基礎。但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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