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8 條
修復促進者應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秉持專業、中立之原則,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修復,並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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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規定了修復促進者應具備的一些要求。首先,修復促進者應具有性別平等的意識,意思就是要尊重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因性別而偏袒一方。其次,修復促進者也應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即要認識到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價值觀和規範,不偏袒任何一方。再者,修復促進者的原則應該是專業和中立的,意即他們在協助雙方當事人進行修復時,應保持客觀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最後,修復促進者在執行任務時應避免造成二次傷害,也就是說他們在進行輔導或干預時應該不會對當事人造成更多的傷害或困擾。 一個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有關的範例是,在一個家庭暴力案件中,法庭可能會指定一位修復促進者參與案件。這位修復促進者應該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不會偏向男性或女性當事人,在進行修復時會尊重他們的文化背景和信仰,並保持專業和中立的態度,確保他們能平等地參與並獲得公正對待,同時也要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 參考資料: 1. 社會部網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48 條" (https://www.mps.gov.tw/bswap/DocLib5884/news/299292.pdf) 2. 法務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說明」 (https://www.moj.gov.tw/2571/2587/232234/254338/25435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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