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5 條
- 1.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專任;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至少一人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由保護機構聘任。
- 2.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 3.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4.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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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85條規定了保護機構的組織和運作方式,以下是對每項條文的解釋: 1. 保護機構設置一位專任執行長和一至三位副執行長,至少一位副執行長必須是專任的,並且他們應該具備法律、心理學、社會工作、犯罪防治以及機構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這些職位由保護機構聘任。 範例:例如,當一個保護機構進行人員招募時,他們應該優先考慮那些具有法學、心理學或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背景的應徵者。 2. 執行長和副執行長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獲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的指揮和監督,負責綜理機構的事務;副執行長則協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範例:若一位執行長的任期即將屆滿,並且經過評估後表現良好,董事會可以決定續聘該執行長,以確保機構的持續穩定運作。 3. 執行長和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這意味著董事長需要向董事會提案,經過審議通過後,再將提案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准。 範例:當董事長意識到機構需要一位新的執行長時,他會向董事會提出相關提案,經過審議後,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准,以確保聘任程序的正確性和透明度。 4. 執行長和副執行長如果有辭職或不適任的情況,應予解任。他們的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相同,即需要經由董事會的審議和主管機關的核定。 範例:當一位副執行長表示不願意繼續擔任職務時,董事會需要進行審議,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解任的請求,以便找到一位合適的人選來填補該職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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