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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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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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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專任;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至少一人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由保護機構聘任。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
主管機關
核定
。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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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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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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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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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修復式司法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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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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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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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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