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專任;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至少一人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由保護機構聘任。
  2.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3.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4.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