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護機構置執行長一人,專任;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至少一人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由保護機構聘任。
-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會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予解任,其解任程序與聘任程序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8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