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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2. 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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