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9 條
- 1.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 2.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內容,並沒有包含「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89 條」的法規。因此,無法提供關於此法條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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