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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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 2.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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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內容,並沒有包含「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89 條」的法規。因此,無法提供關於此法條的釋義及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20107 全文修正)
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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