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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0 條

  1. 1.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3. 3.保護機構訂定前項專任人員之待遇支給基準時,應審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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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0條,這條法條共有三項規定。 首先,第一項規定指出,保護機構及分會可以聘用符合本法業務範圍所需專業背景的工作人員。但是,如果是處理行政事務的職位,則不受此限制。 第二項規定明確指出,工作人員的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以及考績等人事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最後,第三項規定要求保護機構在制定專任人員的待遇支給基準時,考慮到機構的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以及專業人才市場的供需等因素。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護機構能夠聘用具備相應專業背景的工作人員,並且經過合理的人事安排以確保他們的工作能夠得以有效進行。此外,對於待遇支給基準的制定,保護機構需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以確保該基準公平合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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