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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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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評估,亦應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5條,關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4條第2項之評估,應具體事實足夠認可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的必要性。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第二○一九號,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面臨安全威脅或生命危險時,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應提供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其身心安全和基本權益。因此,根據這個法規細則,評估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是否需要安全維護應該基於具體的事實和情況來判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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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評估,亦應有具體事實足認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安全維護之必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