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5.30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檢察機關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除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告知其權益外,並視其需要即時轉介保護機構或分會提供協助。
- 檢察機關為前項轉介時,得併同提供有助於保護機構或分會執行保護服務業務所需之案件相關資訊或文件。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指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等相關規定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目睹本法所定犯罪行為在場之人,以當場見聞犯罪者為限。
- 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除立即以獄政管理資訊系統線上通報外,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載明受刑人年籍、現執行罪名、應執行刑期、脫逃之發生時間及地點等資訊,通報矯正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及保護機構。
- 前項警察機關應參酌該脫逃受刑人之通報及其相關刑案資訊,發現有本法所定之權益保障對象時,除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提供適當人身安全之保護。
- 保護機構接獲第一項之通報後,發現有其保護服務對象時,應儘速協助提供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聯絡資訊予第一項之警察機關,並通知分會協處之。
- 如為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案件,應由第一項之警察機關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處之。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包含姓名、照片、影像、聲音、住所、就讀學校、工作地點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內容,宜具體、明確、可行。
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除發送檢察官、被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外,應視案件類型及該裁定或處分之內容,分別發送下列對象:
一、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之案件:犯罪被害人之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二、就故意犯罪行為致重傷之案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三、就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案件,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
主管機關為管理本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列經費與本法第七十一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前(以下簡稱舊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受償之金錢,應設置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
- 重傷補償金,依犯罪被害人之重傷程度分為九等級,各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一,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一百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一百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八十萬元。
- 申請重傷補償金者,除應填具第三十三條所定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及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外,並依下列情形檢附證明文件: 一、如係以符合第三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經醫學檢查者,得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三、其他可證明犯罪被害人重傷程度之佐證文件。
- 審議會或覆審會受理重傷補償金之申請後,除可立即判定者外,應就申請人是否已達本法第三條所定重傷標準(以下簡稱重傷標準)及其重傷程度,函詢該開具診斷證明書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
- 前項醫院或診所應參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種類、狀態、等級、審核基準與治療期間規定,依下列情形函復審議會或覆審會該申請人是否已達重傷標準,以及重傷程度之判定資訊: 一、如申請人已達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之狀態時,應函復其最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等級判定或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二、如申請人症狀未固定時,應參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之失能審核基準或就目前申請人之傷害情形,函復其所需合理治療期間之評估。 三、如有第五項第三款、第六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其他具體事由,致無法判定申請人之重傷程度時,函復該事由。
- 審議會或覆審會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前項第一款情形,依第一項及附表一為重傷補償金之決定。 二、前項第二款情形,審議會得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並命申請人經合理治療期間後,再行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重傷補償金。但參照申請人檢附其他相類勞工保險失能等級之證明文件,已可認定申請人已達本法所定重傷標準及重傷程度者,得逕為補償之決定。 三、如該醫院或診所無法依申請人原應診資料為重傷程度之判定時,或該醫院或診所未達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開具診斷書之醫療機構層級時,審議會或覆審會應命申請人於相當期間內至指定醫院或診所另為檢查。
- 除前項情形外,審議會或覆審會認定申請人已符合重傷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依第一項第九等級金額逕為補償之決定: 一、申請人之重傷程度未達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最低失能等級。 二、醫院或診所因技術、設備或其他因素,事實上無法判定申請人之重傷程度,且經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後,亦無申請人依其重傷所提出之其他申請資料及其他證明文件,致無法為第九等級以上等級之判定。 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前往指定醫院或診所為必要之檢查。 四、經申請人表明願受領第九等級之金額。
- 性侵害補償金,依該性侵害犯罪行為起訴書所載之被告所犯法條分為三等級,各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二。
- 各等級給付範圍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 性侵害犯罪行為案件之被告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緩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為不起訴處分時,如相關犯罪事實明確或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足認有犯罪事實存在者,審議會或覆審會仍得依前二項規定為性侵害補償金之決定。
- 性侵害犯罪行為案件如屬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者,審議會或覆審會應依少年法院(庭)調查結果並參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為性侵害補償金之決定。
保護機構或分會辦理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定之信託管理業務時,得將犯罪被害補償金存放於給予優利存款待遇之特定金融機構。
- 審議會除無案件外,應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審議會得視當次審議案件之性質,邀請委員以外之各類專門學識人士參與諮詢。
- 審議會或覆審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審議會或覆審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審議會及覆審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及因參加會議所獲悉之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填具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前項申請書,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 三、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事實及理由。 四、申請人與犯罪被害人之關係。 五、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方式。 六、審議會。 七、申請之年、月、日。
-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審議會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經審議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 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覆議之申請,應備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該管覆審會為之。
- 前項申請書,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申明。 三、覆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覆審會。 五、申請年、月、日。
- 覆議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覆審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 覆議之申請,逾越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適用舊法第十三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返還補償金之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返還義務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
二、返還之金額及期限。
三、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分會之常設委員會委員資格為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資格遴聘者,指經地方性之律師公會、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等職業公會推舉之人員。
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所定尚未作成審議決定者,指申請人於本法第五章條文施行前已提出申請,且審議會尚未作成審議決定,或覆審會尚未作成覆議決定之情形。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4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5.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