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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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裁定或處分,除發送檢察官、被告、法院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外,應視案件類型及該裁定或處分之內容,分別發送下列對象: 一、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之案件:犯罪被害人之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二、就故意犯罪行為致重傷之案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三、就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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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8條的規定,法院、法官或檢察官在依照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作出的命令被告應遵守事項的裁定或處分時,應根據案件類型以及裁定或處分的內容,將相關文件分別發送給以下對象: 1. 就故意犯罪行為導致死亡的案件:犯罪被害人的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範例:如果有一起故意殺人案件,法院或檢察官在作出被告應遵守事項的裁定或處分後,應將相關文件發送給被害人的家屬、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分會。 2. 就故意犯罪行為導致重傷的案件: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保護機構及分會。 範例:假設有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法院或檢察官在作出被告應遵守事項的裁定或處分後,應將相關文件發送給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分會。 3. 就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範例:如果涉及到性侵害案件或以性影像犯罪的案件,法院或檢察官在作出被告應遵守事項的裁定或處分後,應將相關文件發送給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條文
- 被告名詞
- 裁定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重傷名詞
- 刑法法規
- 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條文
- 家庭暴力名詞
- 暨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5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6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5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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