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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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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內容,宜具體、明確、可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7條,法院、法官或檢察官在命令被告應遵守事項時,要求其內容具體、明確且可行。這意味著法院、法官或檢察官在命令被告時,必須提供具體明確的指示,讓被告能夠理解並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法官要求被告不得離開居住地,則該命令應具體指明被告居住地的範圍和期限,以確保該命令的可執行性。另一個例子是,如果檢察官要求被告提供特定證據,則該命令應明確說明被告應提供哪些證據、如何提供以及提供的期限,以確保被告能夠遵守該命令。 以上回答是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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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內容,宜具體、明確、可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