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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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之內容,宜具體、明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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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7條,法院、法官或檢察官在命令被告應遵守事項時,要求其內容具體、明確且可行。這意味著法院、法官或檢察官在命令被告時,必須提供具體明確的指示,讓被告能夠理解並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法官要求被告不得離開居住地,則該命令應具體指明被告居住地的範圍和期限,以確保該命令的可執行性。另一個例子是,如果檢察官要求被告提供特定證據,則該命令應明確說明被告應提供哪些證據、如何提供以及提供的期限,以確保被告能夠遵守該命令。 以上回答是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解釋。
-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條文
- 被告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5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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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