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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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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2. 2.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3. 3.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性影像,依刑法第十條第八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騷擾的定義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這個定義保護了被害人在社會上的尊嚴和安全,禁止任何形式的騷擾行為。 同樣地,跟蹤的定義是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這個定義旨在防止他人以私人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和自由,禁止任何非法的跟蹤行為。 至於性影像的定義,根據刑法第10條第8項的規定。這可能指的是毫無同意或違法地拍攝、傳播或使用他人的裸露或私密的影像或視頻。這個定義主要是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和尊嚴,防止性侵犯和性騷擾的發生。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刑法第10條 - 最新相關判決或裁判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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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五條所稱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