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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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騷擾的定義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這個定義保護了被害人在社會上的尊嚴和安全,禁止任何形式的騷擾行為。 同樣地,跟蹤的定義是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這個定義旨在防止他人以私人方式侵犯他人的隱私和自由,禁止任何非法的跟蹤行為。 至於性影像的定義,根據刑法第10條第8項的規定。這可能指的是毫無同意或違法地拍攝、傳播或使用他人的裸露或私密的影像或視頻。這個定義主要是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和尊嚴,防止性侵犯和性騷擾的發生。 以上回答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刑法第10條 - 最新相關判決或裁判書
- 第三十五條條文
- 所稱名詞
- 騷擾名詞
- 第十條第八項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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