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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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案件,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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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案件應按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8條和第4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法源,在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由檢察官依法發布,並得由法官裁決之,目的是為了保護犯罪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利益。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的發布應按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5條的規定,在考慮到被害人的需求和情況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犯罪的情節、被害人的安全和可能的威脅,以及其他相關的因素。根據資料,我們可以舉出在台灣的一個案例作為範例,這個案例中檢察官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發布了一項保護令,保護一名犯罪被害人的安全。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5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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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