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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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六款所指的"致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重大傷病項目之情形"是指犯罪被害人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關於重大傷病項目的要求,並且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定的重大傷病證明。這意味著犯罪被害人需要經過相關程序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中與重大傷病相關的規定,以便獲得相應的權益保障。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3條
- 第三條第六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 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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