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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8 條(保險對象自行負擔費用之除外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2.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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