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9 條(低收入戶之費用補助)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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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9 條規定,低收入戶就醫部分負擔由社政預算補助,但未經轉診至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不予補助。
Q · 我家是低收入戶,看病可以免費嗎?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9 條,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 43 條(門診)及第 47 條(住院)應自行負擔之部分負擔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本條有一個重要但書:未經轉診而直接於各級醫院(地區醫院以上)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外不予補助。實務動作是先到基層診所或衛生所看診取得轉診單,再持單至大醫院掛號,部分負擔才會由社政預算補助。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低收入戶,就醫時本來要付的部分負擔(門診掛號時繳的那筆、住院的自付比率),不是健保幫你出,是另一個政府單位(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社家署)編預算幫你付。這是兩條政府錢包在幫同一件事買單。但這條法律同時埋了一個陷阱:如果你沒經過轉診就直接跑大醫院門診看病,這筆補助基本上不給。為什麼設這個但書?因為政府不希望補助變成鼓勵低收入戶越級就醫的誘因,要讓小病回歸基層診所,讓大醫院資源留給真正需要的重症。所以如果你是低收入戶家庭的家人、朋友、志工,幫忙帶長輩或家人就醫時,這個「要先去診所拿轉診單」的觀念非常重要,差一張單子可能就從免費變自付。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9 條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 43 條(門診部分負擔)及第 47 條(住院部分負擔)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改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預算補助;但未依規定轉診而直接至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外,該次門診部分負擔不予補助。本條結合社會福利保障與分級醫療政策誘因,是低收入戶醫療權益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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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家是低收入戶,為什麼上次去榮總看門診還是被收錢?▾
很可能是沒經過轉診。全民健保法第 49 條但書明定:未經轉診直接到各級醫院門診就醫的,除情況特殊外不予補助。解方:下次感冒或常見病症先去住家附近的診所或衛生所看,請醫師開立轉診單,再拿單子去大醫院掛號,部分負擔就會由社政預算補助。實務提示:基層診所的醫師通常知道這個規則,可直接說「我是低收入戶,需要轉診單」,配合處理。
Q2低收入戶看病的補助是誰出錢的?跟健保有什麼關係?▾
依全民健保法第 49 條規定,這筆補助是「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不是由健保基金。實際上是兩個部會分工:健保出基本給付(醫療費用本身),社政(衛福部社家署)出部分負擔(原本要病人自付那一塊)。實務提示:若醫院說「健保沒補助」拒絕免收部分負擔,是搞混了;可出示低收證明 + 轉診單,請醫院依本條規定向社政機關請款,不是向健保請款。
Q3我家是低收入戶,看病可以免費嗎?▾
依全民健保法第 49 條,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成員,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預算補助,等同免費。但須先經基層轉診才能在大醫院門診享補助;急診與住院屬例外,不需轉診仍享補助。
Q4全民健保第 49 條是什麼?▾
建立低收入戶就醫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預算補助的制度,但設「未轉診不補助」但書引導分級醫療。
Q5什麼是「部分負擔」?▾
依健保法第 43 條(門診)及第 47 條(住院),被保險人就醫時應自付的固定費用,目的為節制醫療使用。
Q6什麼是「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依社會救助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實際業務由其下設社會及家庭署執行。
Q7什麼是「依規定轉診」?▾
先至基層診所、衛生所或地區醫院首診,由醫師評估後開立轉診單,再持單至各級醫院門診就醫的流程。
Q8低收入戶如何申請就醫補助?▾
不需事前申請,只要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身分 + 依規定轉診至大醫院門診(或急診、住院),醫院會自動向社政機關請款補助。
Q9低收入戶看病要走什麼流程?▾
確認低收身分 → 基層診所首診 → 請醫師開轉診單 → 持單至大醫院掛號 → 主動告知櫃台身分 → 部分負擔由社政補助。
Q10被誤收部分負擔怎麼申請退費?▾
保留就醫單據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地方社會局處申請退費;退費請求一般 5 年時效。
Q11怎麼找會配合轉診的基層診所?▾
至健保署官網查詢「健保特約基層院所」名單,或詢問住家附近衛生所;多數基層診所都熟悉低收入戶轉診流程。
Q12低收入戶 vs 中低收入戶看病補助差在哪?▾
本條(健保法 49)僅適用低收入戶(社救法第 4 條),中低收入戶(社救法第 4-1 條)非本條補助對象,但部分縣市另有地方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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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 | 部分負擔 | 補助來源 | 依據條文 |
|---|---|---|---|
| 一般民眾門診 | 依分級收取(基層 50 元 / 區域醫院 240 元 / 醫學中心 420 元) | 病人自付 | 健保法第 43 條 |
| 低收入戶 + 依規定轉診門診 | 免 | 中央社政預算補助 | 健保法第 49 條本文 |
| 低收入戶 + 未轉診至各級醫院門診 | 原則由病人自付 | 情況特殊者例外 | 健保法第 49 條但書 |
| 低收入戶 + 急診 | 免 | 中央社政預算補助(急診屬例外情況) | 健保法第 49 條但書例外 |
| 低收入戶 + 住院 | 免 | 中央社政預算補助 | 健保法第 49 條本文 + 第 47 條 |
| 中低收入戶 | 依比率收取(部分縣市另有地方補助) | 依各縣市社會救助自治法規 | 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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