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9 條(低收入戶之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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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9 條規定,低收入戶就醫部分負擔由社政預算補助,但未經轉診至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不予補助。
Q · 我家是低收入戶,看病可以免費嗎?
可免部分負擔,但須先經基層轉診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9 條,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 43 條(門診)及第 47 條(住院)應自行負擔之部分負擔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本條有一個重要但書:未經轉診而直接於各級醫院(地區醫院以上)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外不予補助。實務動作是先到基層診所或衛生所看診取得轉診單,再持單至大醫院掛號,部分負擔才會由社政預算補助。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低收入戶,就醫時本來要付的部分負擔(門診掛號時繳的那筆、住院的自付比率),不是健保幫你出,是另一個政府單位(中央社政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社家署)編預算幫你付。這是兩條政府錢包在幫同一件事買單。但這條法律同時埋了一個陷阱:如果你沒經過轉診就直接跑大醫院門診看病,這筆補助基本上不給。為什麼設這個但書?因為政府不希望補助變成鼓勵低收入戶越級就醫的誘因,要讓小病回歸基層診所,讓大醫院資源留給真正需要的重症。所以如果你是低收入戶家庭的家人、朋友、志工,幫忙帶長輩或家人就醫時,這個「要先去診所拿轉診單」的觀念非常重要,差一張單子可能就從免費變自付。
法律定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9 條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 43 條(門診部分負擔)及第 47 條(住院部分負擔)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改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列預算補助;但未依規定轉診而直接至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外,該次門診部分負擔不予補助。本條結合社會福利保障與分級醫療政策誘因,是低收入戶醫療權益的核心規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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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家是低收入戶,為什麼上次去榮總看門診還是被收錢?
很可能是沒經過轉診。全民健保法第 49 條但書明定:未經轉診直接到各級醫院門診就醫的,除情況特殊外不予補助。解方:下次感冒或常見病症先去住家附近的診所或衛生所看,請醫師開立轉診單,再拿單子去大醫院掛號,部分負擔就會由社政預算補助。實務提示:基層診所的醫師通常知道這個規則,可直接說「我是低收入戶,需要轉診單」,配合處理。
Q2低收入戶看病的補助是誰出錢的?跟健保有什麼關係?
依全民健保法第 49 條規定,這筆補助是「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不是由健保基金。實際上是兩個部會分工:健保出基本給付(醫療費用本身),社政(衛福部社家署)出部分負擔(原本要病人自付那一塊)。實務提示:若醫院說「健保沒補助」拒絕免收部分負擔,是搞混了;可出示低收證明 + 轉診單,請醫院依本條規定向社政機關請款,不是向健保請款。
Q3我家是低收入戶,看病可以免費嗎?
依全民健保法第 49 條,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成員,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預算補助,等同免費。但須先經基層轉診才能在大醫院門診享補助;急診與住院屬例外,不需轉診仍享補助。
Q4全民健保第 49 條是什麼?
建立低收入戶就醫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預算補助的制度,但設「未轉診不補助」但書引導分級醫療。
Q5什麼是「部分負擔」?
依健保法第 43 條(門診)及第 47 條(住院),被保險人就醫時應自付的固定費用,目的為節制醫療使用。
Q6什麼是「中央社政主管機關」?
依社會救助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實際業務由其下設社會及家庭署執行。
Q7什麼是「依規定轉診」?
先至基層診所、衛生所或地區醫院首診,由醫師評估後開立轉診單,再持單至各級醫院門診就醫的流程。
Q8低收入戶如何申請就醫補助?
不需事前申請,只要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身分 + 依規定轉診至大醫院門診(或急診、住院),醫院會自動向社政機關請款補助。
Q9低收入戶看病要走什麼流程?
確認低收身分 → 基層診所首診 → 請醫師開轉診單 → 持單至大醫院掛號 → 主動告知櫃台身分 → 部分負擔由社政補助。
Q10被誤收部分負擔怎麼申請退費?
保留就醫單據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或地方社會局處申請退費;退費請求一般 5 年時效。
Q11怎麼找會配合轉診的基層診所?
至健保署官網查詢「健保特約基層院所」名單,或詢問住家附近衛生所;多數基層診所都熟悉低收入戶轉診流程。
Q12低收入戶 vs 中低收入戶看病補助差在哪?
本條(健保法 49)僅適用低收入戶(社救法第 4 條),中低收入戶(社救法第 4-1 條)非本條補助對象,但部分縣市另有地方補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部分負擔 | 補助來源 | 依據條文 |
|---|---|---|---|
| 一般民眾門診 | 依分級收取(基層 50 元 / 區域醫院 240 元 / 醫學中心 420 元) | 病人自付 | 健保法第 43 條 |
| 低收入戶 + 依規定轉診門診 | 免 | 中央社政預算補助 | 健保法第 49 條本文 |
| 低收入戶 + 未轉診至各級醫院門診 | 原則由病人自付 | 情況特殊者例外 | 健保法第 49 條但書 |
| 低收入戶 + 急診 | 免 | 中央社政預算補助(急診屬例外情況) | 健保法第 49 條但書例外 |
| 低收入戶 + 住院 | 免 | 中央社政預算補助 | 健保法第 49 條本文 + 第 47 條 |
| 中低收入戶 | 依比率收取(部分縣市另有地方補助) | 依各縣市社會救助自治法規 | 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 |
部分負擔
- 一般民眾門診
- 依分級收取(基層 50 元 / 區域醫院 240 元 / 醫學中心 420 元)
- 低收入戶 + 依規定轉診門診
- 免
- 低收入戶 + 未轉診至各級醫院門診
- 原則由病人自付
- 低收入戶 + 急診
- 免
- 低收入戶 + 住院
- 免
- 中低收入戶
- 依比率收取(部分縣市另有地方補助)
補助來源
- 一般民眾門診
- 病人自付
- 低收入戶 + 依規定轉診門診
- 中央社政預算補助
- 低收入戶 + 未轉診至各級醫院門診
- 情況特殊者例外
- 低收入戶 + 急診
- 中央社政預算補助(急診屬例外情況)
- 低收入戶 + 住院
- 中央社政預算補助
- 中低收入戶
- 依各縣市社會救助自治法規
依據條文
- 一般民眾門診
- 健保法第 43 條
- 低收入戶 + 依規定轉診門診
- 健保法第 49 條本文
- 低收入戶 + 未轉診至各級醫院門診
- 健保法第 49 條但書
- 低收入戶 + 急診
- 健保法第 49 條但書例外
- 低收入戶 + 住院
- 健保法第 49 條本文 + 第 47 條
- 中低收入戶
- 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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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30719 制定)
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在第四十七條行政院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定本保險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無法於限期內達成協定,應由主管機關逕行裁決。 前項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分地區訂定門診及住院費用之分配比例。 前項門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得依醫師、中醫師、牙醫師開立之門診診療服務、藥事人員藥事服務及藥品費用,分別設定分配比例及醫藥分帳制度。藥品及計價藥材依成本給付。 第二項所稱地區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應參考保險對象組成、醫療服務成本、醫療服務量與品質、醫療服務生產效率,及保險給付範圍等因素,在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二、為順利推展次年之保險業務,若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無法於期限內達成其任務時,由主管機關就無法達成協議之事項逕行核定。 三、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得按季或按六個月檢討及調整各項醫療費用分配比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四、為區隔不同層次之照護,故得訂定門診及住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分配比例。 五、為加速醫療資源之合理分布,保障保險付費者受益之權益,及發揮同儕制約之效果,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得按地區人口組成等需要因素,訂定地區醫療給付費用之分配比例。 六、為保障各類醫療服務提供者及民眾獲得該類醫療服務之權益,並使各專業可充分發揮同儕制約之力量,得對不同醫療服務設定醫療給付費用分配比例。
(1000104 全文修正)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八條有關被保險人之分類已於修正條文第九條予以簡化,爰予酌修;另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序文所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 社會救助法法規
- 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3 條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7 條條文
一、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應參考保險對象組成、醫療服務成本、醫療服務量與品質、醫療服務生產效率,及保險給付範圍等因素,在核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內,協定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二、為順利推展次年之保險業務,若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無法於期限內達成其任務時,由主管機關就無法達成協議之事項逕行核定。 三、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得按季或按六個月檢討及調整各項醫療費用分配比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四、為區隔不同層次之照護,故得訂定門診及住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分配比例。 五、為加速醫療資源之合理分布,保障保險付費者受益之權益,及發揮同儕制約之效果,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得按地區人口組成等需要因素,訂定地區醫療給付費用之分配比例。 六、為保障各類醫療服務提供者及民眾獲得該類醫療服務之權益,並使各專業可充分發揮同儕制約之力量,得對不同醫療服務設定醫療給付費用分配比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八條有關被保險人之分類已於修正條文第九條予以簡化,爰予酌修;另配合相關修正條文酌修序文所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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