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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9 條(低收入戶之費用補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但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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